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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最新发布的规定,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》,要求全国各级党政机关严格贯彻执行。该文件为强化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供了制度保障。
这份修订后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县级以上党政机关、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损害中的追责标准。乡镇街道、企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追责工作也参照该办法执行。
文件确立了三大追责原则:一是党政同责、失职必究;二是依法依规、精准问责;三是严肃处理、终身追责。针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,详细列举了九种追责情形,包括落实生态政策不力、决策违反环保法规、应对环境事故不当等情形。
对于分管领导,文件规定了六类追责情形,重点涉及分管领域环保工作失职、监管不力等问题。政府部门负责人则需对五项具体情形负责,包括制定违规制度、执法不当等行为。文件强调,在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同时,其他相关领导干部也将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责任。
该办法的出台旨在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,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政绩观,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制度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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